请领生育给付说明(转载劳保局)
一请领要件:被保险人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
(一)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二)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
(三)早产的定义:所谓【早产】係妊娠大于20周,小于37周生产者;或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少于2500公克者------依照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会79年12月20日第079号函释规定。
二给付标準: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分娩当月(包括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30日。
三请领手续:请领生育给付,应检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一) 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申请书及给付收据。
(二) 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应载明生母及婴儿姓名出生年月日之专栏记事)。
(三) 持国外出生证明书者,除应检附被保险人护照影本外,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国外製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国内由外国驻台使领馆或授权机构製作者,应经外交部複验。
2 大陆地区製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託之民间团体验证。
3 香港或澳门製作之出生证明书,应经行政院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託之民间团体验证。
4 出生证明书为外文者,应检附经上述所列单位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四) 死产者,应检附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出具之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五) 前开出生证明书及死产证明书均应载明产妇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等基本资料。
(六) 劳保局製发之保险卡所列被保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併送劳工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领期限: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五附注:
(一) 被保险人于加保前退保后或停保期间生产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二) 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其夫不得申请配偶生育给付。
(三) 被保险人流产葡萄胎及子宫外孕者,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四) 申请时应据实填写,如有虚假之伪造诈欺行为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申请手续请洽投保单位办理,免费又方便,无须委由他人代办,各项栏位请覈实填写,如有疑义请电洽劳保局(电话:02-23961266转分机2262)。
※邮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区罗斯福路1段4号「劳工保险局」收。
(一) 被保险人于加保前、退保后或停保期间生产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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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这条不一定适用喔!
98/1/25以修法公布实施啰!
如果是怀孕期间被资遣即非自愿离职
虽然不具劳保身分
但还是可以请领一个月生育给付喔!
请问一下
我的劳保投保到去年的7/3(整个投保期间约三年四个月)
如果我五月又投保
九月底生产这样是否可请领呢
to:阿呆妈妈
应该是可以得只要投保满280日后分娩者。
就算中间有中断一样可以喔
因为我第3胎时有中断但有投保满280天就可以
一样有请领到"生育给付"
如有疑义请电洽劳保局(电话:02-23961266转分机2262)。
TO:LISA妈妈
谢谢妳那我赶快来去投保